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63號
SCDV,113,訴,563,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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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伍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被 告 徐維


被 告 郭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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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