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3號原 告 伍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被 告 徐維韓 被 告 郭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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