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蔡敦盛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
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
準用之。查本件原因事實涉及刑法第319條之3,爰依上揭規
定不予揭露原告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俾符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
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前於民國111年間,透過社群軟體「
抖音」結識,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嗣雙方因感情糾紛而
互有嫌隙,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犯誹謗與未
經他人同意傳送電子訊息供他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原
告之同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分別為
附表一、二所示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權
情節重大,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相當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6號起訴書為證(見本院附民卷
第13至19頁),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判
處「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
一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2
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
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
足當之。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
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要旨
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透過Facebook張貼如附表一所示文
字,客觀上已使閱覽者可知悉被告所指行為之對象為原告,
並對原告產生被告所指行為之負面印象,足以影響、貶抑原
告之社會評價,被告所為自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次查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透過Messenger
傳送原告之性影像予他人觀覽,衡以當今社會網路之使用普
及率極高,網路之建置與使用很大程度地降低了相關影像被
社會大眾閱聽之門檻與成本,因此網路具有極為強大之傳播
力量,個人使用之電腦、平板、手機亦可輕易下載、擷取影
像存檔,並有上傳至網路之高度可能。是本件被告將侵害原
告性隱私及性自主權之影像透過Messenger傳送予他人觀覽
,其所造成原告人格權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自屬重大,可認
原告因之精神上承有相當痛苦。據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
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
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
,任意指謫不實事項並無故使他人觀覽原告性影像,造成原
告精神上之痛苦,未尊重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權,
原告甚須時刻擔心性影像遭外流或公開之風險,實無法預測
未來是否因性影像之散布而造成二次傷害,併考量原告所自
陳之工作狀況(見本院卷第47頁),復兼衡兩造身分、加害
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認酌定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
03條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是原告請求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
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
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復查無兩造就本件訴
訟程序之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一:
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貼文內容 1 112年5月11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貼文,具體指摘甲女有性病、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嗯,喜歡玩就這樣。還有要來看的男性朋友請歡迎。性病要看自白也有,說過給臉就不要再惹我。不要臉那就幫妳到底。當小三從事色情行業然後現在在騙,八個月接觸幸福腦???笑死,八個月前在干嘛?自己清楚唷!...果然早上培訓晚上陪睡的最佳代表主任。笑了 2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對話截圖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性相陪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呵呵!婚姻中然後外遇還能說的頭頭是道 ...接受招待出國遊玩然後再用性相陪...欸!最後說你漂亮EQ高的那位德國炮友離婚後呢?交了其他女人也不跟高級伴遊在一起嘛!反正有性需求帶出國玩就好。 @Phil Yuan 你想知道的。不用內疚,她很早就出軌外遇了 3 112年5月12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之內容與甲女露臉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外遇、從事色情推拿做半套、全套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八個月欸!剛領薪資一個月就接觸8個月啦?董腦波師。二次家庭因為外遇(沒錯離二次婚)感情也是背叛所以自己怎麼不好好的思考妳怎麼變成別人的負情緒?上班一個禮拜就跟老師早上六點報早安(期待公司遇到你),晚上10點道晚安(早點睡唷!別太累)還要唱情歌?在這工作前從事過什麼相關行業?除了開色情推拿做半套跟客人全套後發展感情?破壞家庭?還有什麼性學網紅老師?哪來的相關工作呀?騙還是專心一點。上FB經營粉專?推薦?好棒棒! 4 112年5月1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雙方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可憐,別再密我問這女的有啥問題了,就如同所說(開放性關係/不要臉人格特徵/說謊成為生活的重心/想用身體麻雀變鳳凰)姐,離婚二次了。安份點吧!都不考慮妳家人呀?被網友說渣,妳對得起妳的小孩呀!?還是習慣讓孩子多認識叔叔?笑了,還趕快解釋被我污滅?還說對方詐騙集團?老實說沒人像妳那麼會說謊唷!要說說妳怎麼外遇的嗎?還是說說妳怎麼把身體當武器呀?再來私訊的朋友,我就不用顧面子。好好的說故事囉!6/19來說給想知道的人聽囉!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對了,想紅幫妳點閱率過1k囉!比妳看別人的文獻去做性學大帥還紅耶!果然實際自我安慰教學比較厲害 5 112年5月25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名稱:CM James 以帳號「CM James」公開張貼如右欄所示內容與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具體指摘甲女提供高級半全套服務等事項,足以貶損甲女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多去歡歌打賞,不只能得照片還能出遊享受桃園高級半全套服務唷!不過記得要付錢不然會被封鎖說白嫖…
附表二:
所涉妨害性隱私之部分: 編號 時間 使用平台與帳號 行為 1 112年6月3日8時1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接續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3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Ren Jie」之人觀覽。 112年6月4日13時57分許 112年6月4日13時59分許 2 112年6月11日11時36分許 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名稱:CM James 將甲女未露臉之裸露照片電子訊息共5張,以Messenger帳號「CM James」傳送給網友暱稱「Zhang Jia Qing」之人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