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54號
SCDV,113,訴,1054,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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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品言
吳羽宸
梁綢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住○○市○區○○路00號「8號」應更正
新竹市○區○○路00號「8樓」;第3頁第5行及第4頁【附表】「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字號」欄所載之112年5月12日空白
字「第10294號」均應更正為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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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