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79號
SCDV,113,補,127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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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雲夢山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崇瑋
原 告 邱佳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劉洪彰

劉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9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萬5200元,是原告應補繳35萬4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5萬4200元,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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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夢山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