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46號
原 告 蘇繼鴻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被 告 蘇繼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18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二、另請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租約訂立時,就租金 給付關於「蘇陳素錱之繼承人」部分,並非案繼承人姓名及 人數逐依羅列,而係以「蘇陳素錱之繼承人」之理由為何?三、另請兩造針對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究竟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 有表示意見(如該債權是否為繼承取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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