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49號
SCDV,113,消債清,4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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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兆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債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兆良自民國114年1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
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
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
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
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2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
月24日公告債權表(執更卷第57頁),另以113年10月25日
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見執更卷第73
頁),惟聲請人以113年11月4日陳報狀表示:現年已60歲,
近日由於身體不適,無法繼續工作,目前生活支出高於收入
,需仰賴子女資助,恐難覓得合適工作以履行更生方案
語(見本院卷第83頁),經核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
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
6條第2款所定情形,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之工作、財產及收
入情形,認續為執行更生程序並無實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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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