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書達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雪惠
吳徐茶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萬4,14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