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08號
SCDV,113,家親聲,308,20250109,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徐薇涵
相 對 人 丙○○


甲○○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法定代理人 黃佳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