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91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5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楊莉莉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沅庭律師
被 告
即相對人 楊力帆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楊力航配偶)
被 告
即相對人 楊力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關於「附表一:編號7之遺產項目欄『楊
立航』」及「附表二繼承人『楊立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一:編號7之遺產項目欄『楊力航』」及「附表二繼承人『楊力航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
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