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4號
SCDV,112,重訴,84,2025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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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被 告 呂錦祥
李翠真
吳晅菱
李重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追加被告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上更一字第2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
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
,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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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