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鉉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17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
第2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