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淑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淑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4
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竹簡字第4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