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育軒
被 告 田吉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育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育軒因被告田吉民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後,由新竹地檢
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
著,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124號拘票1張、執行拘提報告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個
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2份附卷可按,顯見被
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