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號
SCDM,114,竹交簡附民,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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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戴麗玉

被 告 任善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9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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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