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祥德
彭細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
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林祥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免刑。彭細妹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免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沒收漏未記載,於 事實理由欄均已載明有關沒收之說明及理由,主文部分漏未 記載此部分,顯然係誤寫,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 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林祥德共同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 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免刑。彭細妹共同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免刑。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