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1122號
SCDM,113,竹簡,112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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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11月5日2時44分許,自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號○樓
之○之住處赤身裸體步出,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新竹
市○區○○路0號6樓之走廊行走、停留,而以此等方式公然為
猥褻行為,旋返回其上開住處。嗣其鄰居乙○○翻看監視器影
像,報警處理而查得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鄰居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警員何承恩於113年5月25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㈣現場照片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擷圖2張。
 ㈤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
 ㈥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一具有智識、社會經
驗之成年人,本當知所行止,竟於前揭時地,不顧公眾場所
可能見及之他人之感受,公然裸身在該址行走、停留,而以
此方式為猥褻行為,此舉應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
告自始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未有何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27頁)附卷憑參,是
其素行良好,本案或係因一時誤想,致罹刑章,兼衡被告自
述現在家待業、獨居、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專科畢業之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 已如前述,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惟犯罪後始終坦 承犯行,應已知悉其所為之不當,並參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 節尚屬輕微,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應 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期透過專人長期約束輔導監督,得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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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