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790號
SCDM,113,交易,790,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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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交易字第790號
公 檢 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YOS RONALD JR ELEVAZO(中文名:雷歐)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
3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淑敏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LAYOS RONALD JR ELEVAZ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LAYOS RONALD JR ELEVAZO(中文名:雷歐)明知酒後駕車 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騎車行駛 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民國113年1 1月2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內灣露營區飲用酒類後 ,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許 ,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晚間8時20分許,駕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與 竹中路口時,不慎撞擊由謝博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 理,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並於同日晚間8時24分許,對雷 歐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1.02毫克,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被告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第二審法院。本案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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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