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4號
SCDM,112,附民,444,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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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胡家萍

被 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
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
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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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