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政
選任辯護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吳國寶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 6622、6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政、吳國寶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