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78號
SCDM,112,訴,578,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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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政


選任辯護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吳國寶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 6622、6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政吳國寶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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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