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連炖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於民國114年1月1日
裁判費用提高標準之前所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