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7號
PCDV,114,訴,24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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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茆梅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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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