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趙彥樺
趙富源
被 告 杜奇璜
杜秋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0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
27頁至第3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