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惟甯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葉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43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