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6號
PCDV,114,補,4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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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李宜珊
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世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0萬59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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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