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號
PCDV,114,補,3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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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楊秋淵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
2第2項亦有明定,是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併算請求起訴前之
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整,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每日3,500元計算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應併算自1
1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日止,共計63日之違約
金為220,500元(計算式:3,500元×63=220,50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720,500元(計算式:3,500,000元+220,500元=3
,72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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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