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9號
PCDV,114,司促,959,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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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潔佑林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42590元自民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
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林潔佑
林敏玲於民國92年4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
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39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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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