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黃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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