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0號
PCDV,114,司促,85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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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林子揚
債 務 人 赫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汝蓉

債 務 人 蘇汝蓉


債 務 人 劉宏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陸佰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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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