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8號
PCDV,114,司促,638,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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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債 務 人 林宗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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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