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9號
PCDV,114,司促,559,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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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瀅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暨
自民國92年0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16.425%,及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瀅瀅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
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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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