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5號
PCDV,114,司促,545,202501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湘芸

黃秀鳳


一、債務人林湘芸、黃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湘芸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黃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
總計 34,14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之次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湘芸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16,61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2日,將該筆貸款
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黃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18元 林湘芸、黃秀鳳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6,618元 林湘芸、黃秀鳳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18元 林湘芸、黃秀鳳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