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5號
PCDV,114,司促,515,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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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嚴立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陸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伍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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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