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5號
PCDV,114,司促,475,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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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蔡宛芸
債 務 人 李家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參仟陸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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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