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6號
PCDV,114,司促,386,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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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白家維

沈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其餘聲請駁回(白宗賢之部分,因聲請前
業已死亡)。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家維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白宗賢(歿)、沈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6
,6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白家維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5,21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白宗賢(歿)、沈素真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18元 白家維沈素真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5218元 白家維沈素真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18元 白家維沈素真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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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