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6號
PCDV,114,司促,22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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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品潔


江金錡



一、債務人江金錡江品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
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品潔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
江金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24萬0,0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江品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
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0萬7,17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金
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7178元 江金錡江品潔 自民國113年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207178元 江金錡江品潔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178元 江金錡江品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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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