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78號
PCDV,114,司促,207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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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桂芳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16日止累計157,284元正未給付,其中157,234元為本金;
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234元 吳桂芳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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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