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孟祥儀
債 務 人 陳信聿
債 務 人 李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信聿於民國100(下同)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李玉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新臺幣捌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
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
用4筆,合計新臺幣241,000元。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
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
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月16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
【借據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陳信聿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四、
詎債務人陳信聿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
償,尚欠本金109,359元未還,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玉葉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基本資料查詢、利率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359元 李玉葉、陳信聿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359元 李玉葉、陳信聿 自民國113年 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