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號
PCDV,114,司促,16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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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寒

債 務 人 周明淑


一、債務人周明淑葉寒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
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寒如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周明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3萬1,49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葉寒如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
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0,55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周明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554元 周明淑葉寒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554元 周明淑葉寒如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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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