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
債 務 人 陳怡君
陳銘熙
陳林寶惜
一、債務人陳怡君、陳林寶惜、陳銘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君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銘熙、陳林寶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
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
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
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
人陳怡君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03,281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
陳銘熙、陳林寶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281元 陳怡君、陳林寶惜、陳銘熙 自113.07.01起 至113.12.26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3,281元 陳怡君、陳林寶惜、陳銘熙 自113.12.27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281元 陳怡君、陳林寶惜、陳銘熙 自113.08.02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