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建涵
廖信忠
蘇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建涵於民國9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
務人廖信忠、蘇淑惠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
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2筆共393,512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
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
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
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
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債務人繳款困難,得聲請
一定期間內按月暫只付利息,不攤還本金。債務人廖建涵聲
請只付利息不攤還本金迄114年5月1日止。詎債務人廖建涵1
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113年12月12日轉列催收起,
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算利息,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廖信忠、蘇淑惠應負連帶全部清償責
任。債務人尚欠120,01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
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
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
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
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