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
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
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嘉琦向債權人借款82,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4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82,200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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