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9號
PCDV,114,司促,1039,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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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非訟代理戴安妤

債 務 人 邱子庭(原名:邱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
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捌
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六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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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