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高文吉
代 理 人 李彩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周林麗雪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板分行 112年8月31日 20,500元 VB07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