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77號
PCDV,113,除,677,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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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楊雲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7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施學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4月30日 38,252元 065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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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