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77號
PCDV,113,重訴,777,20250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周政律師
李郁婷律師
被 告 游書緯
黃順豐
陳靚
楊善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
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及樹林區、苗栗縣,共同侵權
行為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善安塗銷坐落新北市新店區房地
之抵押權登記及流抵約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亦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