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2號
PCDV,113,訴,792,2025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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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干維德


被上訴人 李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10,500,000-7,000,000)+
(7,000,000-4,400,000)=6,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萬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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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