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8號
上 訴 人 郭丁嘉
被 上訴人 梁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