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86號
PCDV,113,訴,2186,2025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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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博涵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1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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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