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騰榮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高淙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
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