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46號
PCDV,113,訴,1446,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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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佳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意森即群宸國際法律事務所方道樞
詠御國際法律事務所邱叙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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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